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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客处罚

发布时间::2009-02-11 19:44:39

黑客(Hacker)本意是指在非常熟悉计算机程序设计技术而热衷于编制新程序的程序员。而在网游行业中,是指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非法手段,逐渐演变为恶意盗号、恶意盗取游戏运营商的内部机密文件进行非法传播、出售等行为,由此引发侵犯玩家利益、网络盗窃、盗取商业机密等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2、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3、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盗取、删除、修改、增加的;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黑客”属于非法入侵,应承承担相应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998年2月13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发布并施行)
第十八条 用户应当服从接入单位的管理,遵守用户守则;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不得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及从事其它侵犯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罚。“黑客”属于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应当承担相应的处罚。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增加了如下规定: “侵入其他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即便用户QQ、网游账号、虚假财产被盗,也可以依据刑法追究盗号者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若“黑客”通过盗窃、使用不正常手段获取游戏运营商的商业秘密,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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